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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办学章程

来源:学校办公室作者:李蓥莹发布日期2024-01-10 16:57浏览:

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简称为工程职校),英文表述为Chengdu  Engineering  Technical  School ,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祥红路889号和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2组,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第四条  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隶属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所全日制教学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一切财产归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追求发展,满足需求。即通过教师的发展学生的发展,促进学校的发展,充分满足社会、行业和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求,充分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求,使学生“就业有路、升学有望、出国有门”。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现代思维国际视野的德能兼备的高素质技能型蓝领人才。

第七条 学校文化:学校以“匠心文化”为学校的核心价值体系。“匠心文化”的灵魂本质是:培养师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深厚的人文底蕴、专注的职业态度以及精湛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 学校的校徽、校旗、校歌


 校徽:   image.png校徽以锗黄色为主色调,象征自由与开放。图案由两圈构成:外圈以学校中英文校名环绕。内圈图案由齿轮、双手、树苗、人像的寓意图像组成。齿轮突显我校职业特色;双手代表技能、团结;树苗代表树人、成才;人像代表求真、沟通。   

校旗: image.png  校旗由锗黄色作为底色,校徽以及中英文校名组成。

    校歌:《匠心铸梦》

 image.png

     

第九条 校训:重德 强技 自信 成才

    第十条 校风:教真育爱   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 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 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 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 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 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要认真履行《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办学,致力改革、开拓,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培养中层干部、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德艺双馨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切实加强和不断改进德育工作。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理想和行为规范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含实践教学)为主,组织和领导学校教学改革,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原则,开好各门课,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和组织学校的体育卫生美育和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特长及适应社会,适应工作的能力,使学生生动、活泼、健康地发展。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保障教职工法定福利。

  5.在党组织领导下,支持和领导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 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 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科室、安全办、资助中心、培训鉴定处、实训处、德育处、信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高考部、四大专业部。分别承担对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一)新建制度,要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民主、务实管用的要求;

(二)需废止的制度,属学校层面的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行文;属部门内部的制度,由各部门拟定。制度废止均需提请民主审议。

(三)对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实施的,要制定修订方案,提请审议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专业部和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充分考虑教师的积极参与、学生的认知背景与需要、学校的主客观条件及其所处地区的经济与文化背景、凸现学校自身特色。

(四)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及国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学校群体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校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学生享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自身素质。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或组织对不称职的教职工提出申诉,有权对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健康、身心安全的设备、设施提请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尊敬老师,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求得最大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于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执行《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实行学校人事聘用制度。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和绩效发放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服从学校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和专业技能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支持教师进修提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水平和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资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为过程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奖惩和绩效挂钩。方案由学校行政部门制定并需经教代会通过。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企业、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构建与家庭、企业和社会的联系机制,完善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四级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产生家长委员会。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社会行业领军人才参与教育教学,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根据专业实际,建立校企合作实训实习基地,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零距离对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与政府相关部门协作 ,大力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岗职工、下岗人员再就业等各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多方自筹为辅。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

(一)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14】38号)执行,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学校基建、维修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成立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监督小组,由纪检委员、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

2.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监督小组是学校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的程序、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3.学校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或基建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上,必须先提出申报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的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实施。 

4.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资,须经区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学校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按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6.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学校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维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采取邀标、议标形式,预算金额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监督小组进行评标、议标。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并将基建维修工程议标、招标结果在校内公示1天,注明基建维修工程名称、工程量、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工期及投诉电话等。不得拆分、隐瞒工程量逃避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  报青白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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